2011年《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明确规定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的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”,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;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、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,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。

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退还嫁妆的处理

——李某佳诉李某宜婚姻财产纠纷案

裁判要点

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长期同居,育有子女,或彩礼确已用于同居,一方要求对方退还彩礼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基本案例

原告李某佳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称:2018年4月,原告李某佳与被告李某宜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。 2019年1月13日,原告按照农村习俗向被告支付彩礼8.8万元。 ,于2019年8月13日产下私生女李某冰,原告欲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,被告拒绝。 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未果,故诉讼要求依法责令被告返还彩礼8.8万元。

被告人李某义辩称,是否退还礼金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、是否有子女等。原告与被告于1月13日订婚当天共同购买了三金等珠宝首饰, 2019年,消费17442元。 被告离开原告家时并未带走所有首饰,订婚后双方同居,并于同年2月29日举行了婚礼。 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29日,原告、被告共同提取了全部共同生活费。 因为原告没有支付抚养费,包括生育费、孩子定期检查、拍照、洗澡、奶粉等大笔费用,所谓的88000元已经用于原告和被告的共同生活和抚养费。 ,并且没有退货问题。 从订婚到孩子出生后的十三天,两人没有固定工作,88000元全部支出。 被告手中没有任何费用。

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退还嫁妆的处理

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2018年5月开始同居,2019年1月13日原告支付给被告。彩礼8.8万元。 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0日共计扣款7万元。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8月13日生下私生女李某案c,双方均未办理手续的婚姻登记。 被告称这笔钱是双方共同提取的,嫁妆用于共同生活和抚养孩子,原告予以否认。 2019年10月17日,李某宜以同居关系中的孩子抚养权纠纷为由起诉李某佳。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决:1、c由原告李b抚养,被告李a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李b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。年满 18 岁; 二、驳回原告李乙的其他诉讼请求。 李某佳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。 在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中,他表示自己没有技术专长,没有稳定的工作,没有固定的收入……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原判得到支持。 后来,李某佳没有尽到抚养费义务。

裁判结果

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驳回原告李某佳的诉讼请求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某佳负担。 一审判决后,原告李某佳不服,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案例解读

婚姻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在相识、恋爱过程中,一方因特定原因取得另一方较大数额财产而发生的纠纷。 彩礼是指一方或其家庭成员为结婚目的,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向另一方支付的彩金和贵重财物。 支付嫁妆是我国民间的一种婚俗。 它是男女双方为了将来结婚而支付的款项。 从法律性质上看,它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。 在广大农村,老百姓辛勤劳作多年,倾其所有来支付彩礼。 这是出于风俗习惯,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不得已而为之。 这种有目的性、现实性、无奈性是不容否认、不容忽视的。 作为支付彩礼的代价,本身就暗含了对方同意结婚的前提。 如果没有结婚,目的就落空了,如果这时候彩礼还属于对方,显然就背离了支付时的初衷。 因此,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,根据双方最终的变现结果来决定是否返还,是符合公平原则的。 如果没有结婚关系,彩礼要退还。 这种未形成的婚姻关系,是指既没有登记结婚,也没有实际同居的情况。 实践中,有些新人虽然因结婚年龄等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,但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,双方实际生活了一段时间。 以结婚登记为由,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,这对女方是不公平的。

关于彩礼,我国《婚姻法》中没有明确规定。 发现支付彩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婚登记手续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 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 (二)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的; 造成支付人生活困难的,适用前款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规定的,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”2011年《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明确规定: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第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的“双方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”,不涉及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; 同居一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支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和返还的具体数额:随着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、彩礼的数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。 会议纪要的精神仍然适用。 这个问题也可以结合其他情况来理解。 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已经登记结婚并开始同居,但同居时间很短的情形结婚登记手续,虽然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(二)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。婚姻法规定应返还嫁妆,送嫁妆的实质是双方结婚。 以向对方赠送大笔金钱或高价值财物为目的,这里的“以结婚为目的”不仅需要形式上的合法登记,更需要实质上稳定、长久的婚姻。 ,共同生活为愿景。

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退还嫁妆的处理

在登记结婚中,双方以法律形式达成婚约,但双方在一起的时间非常短暂(司法实践中,他们只活了3天)。 实际上它并没有发生。 收到彩礼的女方提出离婚,违反了双方同居的“感情约定”,收到的彩礼应酌情退还。 这样既可以避免法律的机械适用,突出法律中的人文关怀,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,维护公序良俗。 实现法律效力与社会效力的统一。 因此,提倡短婚“彩礼”也应该得到支持。

民法典颁布后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第5条第(一)款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的,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,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 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 (二)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的; (三)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。 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规定的适用,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 上述规定虽然比较明确,但在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况,具体如何判决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。 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,不能简单地以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为由,认为应当返还嫁妆。 应以现行法律为依据,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,以及支付的嫁妆数额、同居时间长短、是否有子女、开支等因素,本着照顾的原则一方无过错,公平公正,综合决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金额。 在遏制高额彩礼的前提下,客观公正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。 本案中,原告与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自2018年5月起同居并育有一女。 2019年5月10日至4月10日,嫁妆账户里的钱陆续被提取。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法庭调查,双方在同居期间收入并不稳定。 被告称嫁妆已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和子女抚养费。 结合双方陈述的实际情况,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嫁妆的依据不足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,这也是公平合理的法律理念的体现。

相关法律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第五条 (一)当事人按照习俗要求返还已付彩礼的,人民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的,应予支持:

(一)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的;
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的;

(3) 婚前付款使付款人生活困难。

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规定的适用,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一审独任审判员:张玲艳书记员:王晓旭

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:陈艳平、徐联红、王娜

助理审判员:杨晓宇 书记员:白珊珊

撰文: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刘海红、张玲艳

审稿人: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强

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荣明晓

关于作者: 创业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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